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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推广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
2008-12-17 16:08  文章来源:广西商务厅市场运行处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推广
            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
               桂商运发〔2008〕69号

各市、县(市、区)商务(经贸)局,各有关企业:
  《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做好家电下乡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商运电[2008] 31号)下发后,各中标销售企业已于2008年11月底前将其承担家电下乡任务的销售网点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并按规定组织销售网点到各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目前,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备案审核登记工作进展比较顺利。但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还存在着备案手续不清、条件不统一、进展不平衡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备案登记工作,确保我区推广家电下乡工作的顺利推进,现将有关事项进一步通知如下:
  一、销售网点备案的基本条件
  财政部、商务部规定,中标家电销售企业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经向所在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方能成为家电下乡产品指定销售网点。销售网点备案的基本条件是:
  (一)必须是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
  (二)网点经营规范,信誉良好,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地区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
  (四)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
  (五)必须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
  二、销售网点备案的程序和要求
  由中标销售企业登录“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统一添加其符合上述条件的销售网点并录入相关信息(此项工作中标销售企业已完成),组织销售网点携带以下资料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登记:
  (一)填写完整、准确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登记表》。备案登记表必须加盖中标销售企业授权的省级代理商公章,并附上中标销售企业对省级代理商的授权书复印件;备案登记表填写的网点信息可以是单独一个销售网点信息,亦可是多个销售网点信息。为方便管理部门操作,凡多个销售网点填写同一张备案登记表的,原则上须多个销售网点同时前来办理备案登记。
  (二)销售网点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必需加盖销售网点公章。
  (三)销售网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复印件必需加盖销售网点公章。
  (四)销售网点与销售企业签订的直营、加盟或授权协议(协议书可是销售网点与中标销售企业之间的,亦可是销售网点与中标销售企业授权的省级代理商之间签定的)。
  网点集中备案结束后,中标销售企业需要增加销售网点的,可按上述程序和方式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三、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销售网点备案审核的程序和要求
  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在接到销售企业提交的备案申请后,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核备案:
  (一)查看网上信息
  登陆“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查看是否有该销售网点的信息。如有,则可按以下步骤进行操作审核;如无,可通知该销售网点与中标销售企业联系备案事宜。
  (二)审核资料
  主要审核该销售网点4类必需的备案登记资料是否齐全、准确。
  (三)组织现场查看
  检查该销售网点是否符合财政部、商务部规定的5个基本条件。
  (四)网上备案审核
  如经上述程序检查合格后,登陆家电下乡主页(www.jdxx.gov.cn),点击“管理部门登录”进入系统(如果还没有激活密钥,请先激活密钥),点击左上角的“销售网点备案”后,出现销售网点备案模块,点击“审核”后输入审核意见,并选择审核结果,点击“确定”,系统提示信息保存成功后,备案操作即可完成;
  如经上述程序检查不合格,则不予批准备案登记。
  四、其他事项
  (一)中标销售企业应组织销售网点主动向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申请网点备案,自觉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审核和管理。
  (二)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受理销售企业的网点备案申请,在严格按照规定条件进行审核的基础上,要加快工作进度,提升工作效能。凡经审核批准的备案销售网点,要及时通过网络、新闻媒体、公示栏等方式向社会公布。严禁以备案为由向企业收费。
  (三)同一网点不能重复备案。对同一申请备案的销售网点同时上报多家中标销售企业授权销售备案的,可由销售网点自行确定其中一家中标销售企业的授权进行备案;如销售网点已按某一中标销售企业授权进行备案后,其他中标销售企业再有授权其申请备案的,则不予受理。
  (三)各市商务局要督促指导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做好网点备案工作,及时协调处理网点备案中出现的问题。
  (四)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备案网点的监管,特别是要加大对产品质量、价格、宣传促销活动、销售服务和维修标准、退换货处理、信息系统及发票使用等方面的检查力度,对达不到要求或问题严重又拒不改正的,由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其备案网点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同时报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此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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